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录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逐渐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的定。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作为对走向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培养、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们现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发挥检察工作在教育、感化、挽救已走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职能作用,使我国的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材。本文试图对近几年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进行分析,就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及公诉工作的改革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尽一份力量。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本院2004年共受理起诉案件2387宗,3793人,其中未成年人案件307宗507人。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2.9%,涉案未成年人占总人数的14%。今年迄今为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7宗,548人,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6%,人数占16%,案件增长率及涉案人数均比去年同期增长约2%。2006年上半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8宗272人,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6%和18%。
(一)形式特点
通过对近2年本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出现三大形式特征:
1、数量上升。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
2、犯罪性质以财产型和暴力型居多。以侵害财产、人身为主要目的的犯罪居多,占87%。暴力性犯罪上升,强暴力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在未成年人侵财及伤害案件中,携带刀具的比例较成年犯高,如一些未成年人自筹资金事先购买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水管随时作为作案工具使用。而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过程中,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作案手,呈“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如陈某等等4名未成年人抢劫案中,凌晨时分四被告人携40厘米长的砍刀威胁被害人,见被害人反抗便拳打脚踢继而持刀将被害人砍至轻伤。
3、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囿于自身的条件阅历,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傍倚成年罪犯,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多具有老乡、同学等关系,且多为阶段性地聚集在一起游荡。这类犯罪方式的能量大,范围广,得逞率高,社会破坏力强。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作案的占54.8%,结伴作案的占13.7%,一人作案的只占30.1%。
4、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作案的手段向智能、成人化转变。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由简单的冲动冒险向预谋性的团伙犯罪方向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非暴力犯罪向暴力犯罪甚至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由愚昧型向智能、成人化转变。作案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在作案方式上由本地作案向流窜作案方向发展,并在作案上注意伪装、破坏现场,转移赃物,利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联络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
(二)主体特点
1、低龄化。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一项调查表明,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62岁,比两年前的17岁小了1.38岁。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及在校学生比例上升的现象。在我院今年受理的案件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案件87宗162人,占总案件数的25.1%(且多起案件的未成年犯年仅14周岁);14周岁至16周岁的在校生犯罪5宗,9人,占5.7%。
2、文化程度低。是从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看,初中、小学文化居多,甚至很大一部分是文盲;
3、是从未成年人作案人员身份来看,农民、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
4、是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
5、犯罪动机简单。多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深化,未成年人的知识层有了显著的改变。从而使未成年人心理上形成严重失衡。当他们生活、学习或社会交往中受到某种刺激时,使其心理状态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激烈冲突,心理矛盾恶性膨胀,因而其犯罪也带有一定的突发性。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寻找精神刺激,变换手法向侵财方面转化,这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1.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
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期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具有成人感和独立意向,但由于其知识画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易受到拉拢和引诱而走上歧途。例如:本院审理的翁某某、于某某、万某抢劫案。3名被告人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本市某中学读初中。自从迷上网吧后,认识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后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会为了一件小事就大打出手。
(二)家庭原因
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翻开所有少年犯的案卷,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
1.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和母爱,往往导致未成年人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未成年人在不完整或畸形的家庭中,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人歧途。 例如: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邻居、亲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不良的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父母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酗酒、赌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世界观的形成。不良的家庭氛围造成未成年人对家庭的厌恶,他们不愿意回家,从而使自己的心理更加的孤单、自卑,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的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任其发展,不闻不问,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如:李某某、杨某抢劫一案,二被告人乘父母睡觉之机溜出家门,到酒吧吃喝玩乐,当钱财花光时便萌发了抢劫的念头。
(三)学校原因
一般来说,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二忽视德育教育,道德、法制教育明显薄弱。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
(四)社会原因
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令人目不暇接。过多的选择使身心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抉择。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本院受理的347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17起与非法网吧、娱乐场所有关,占总数的5%,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
2.受社会上不良习气影响,沾染江湖义气,导致人生倾斜
现今的社会,到处可以听到帮派、组织这类的名词,加上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在他们心中也免不了会产生帮派、组织的念头,一旦受人引诱、哄骗,便很“骄傲”地加入某帮派、某组织,最终在我行我素中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如某校9名学生团伙犯罪中,60%以上的只是跟随者,没有积极的语言和行为表示。
3.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一个家庭、社会、学校一条龙的管理教育体系,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要加强对青少年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前沿阵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执法机关应该针对学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维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课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
2、加强立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确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其次,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此外,应尽可能以多种处罚办法替代监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
3、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要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此,全社会要齐抓共管,重视对青少年的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教育。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工作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诉讼原则外,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司法保护的权利的角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实行特别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理公诉案件三天内应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其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且还应当增加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的特别要求。通过书面告知书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二) 建立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辩护、诉讼代理制度。刑诉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
(三) 健全未成年人讯问、询问制度。刑诉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讯问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讯问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根据情况有选择地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四)扩大不起诉范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的规定和成年犯罪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符合刑诉法十五条,其余的情形在办案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也是未成年不诉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以非刑罚化为原则,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从社会的角度判断对其判处刑罚是否确有必要,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不诉权,在适用不起诉的标准方面,从数额、情节上都应比成年人更为宽缓,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实施量刑建议规则。本院从今年的10月起开始试行实施量刑建议。为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综合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背景,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建议,这样不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能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悔罪,树立重塑自我的信心。
(六) 健全未成年人案件保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应当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依法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外,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姓名、住所及其他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