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Mon Nov 17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保持检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和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机关司法工作提出的根本性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变成指导司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司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司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落实依法治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给所有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时代性要求。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首先解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问题,必须使执法者的法治理念与党和国家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中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结构和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中国检察官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检察干警应当在思想上分清私利与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司法权力谋取私利,牢记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完成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因此,我们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检察队伍的执法思想,保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质。
      (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就是要求广大检察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办案。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司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司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在人民司法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符合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不断增强,但仍然存在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很多都与司法思想不端正、司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巩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司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司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
      二、在检察工作中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检察事业的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用符合检察事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指导检察实践,取得顺应法治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方向的检察业绩。
      (一)树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本质体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需要全体干警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干警既要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树立崇尚法律理念。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共识。检察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检察司法活动中,确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养成只遵从法律的职业习惯,切实把法律作为评价一切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行为的价值标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发挥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固有职能的同时,强化保障职能,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其贯穿于侦查、批捕、公诉等各个诉讼阶段的每一个环节。
      三、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落实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要使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还要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要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解决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问题;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实践,做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廉洁从检。
      (一)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法治”,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以往的执法工作中,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机关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其他机关严格执法,更要监督自己模范执法。牢固树立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的整体执法思想,严格坚持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原则,坚持规范化执法,以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为此,我院按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召开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检察院地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和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努力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去年开始,我院在办案模式上引入“2.8”理念,用少部分的精干力量办理占大部分的常规性(简易审、简化审)案件,而集中大部分力量办理小部分非常规性(复杂疑难)案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快速案件审理机制、公检案件联网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的协调统一和最佳平衡。
      (三)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
      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与预防并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尽量避免案侦给发案单位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办理刑事犯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维权时既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案件诉讼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体现检察执法的公平正义。今年,我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从轻,尽量不捕不诉、少捕少诉,尽量减轻犯罪对社会、家庭的压力,努力化解对抗矛盾,以宽松的执法方式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四)加强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并重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和强化“监督者同样也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检察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直以来,我院自觉争取人大监督,坚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改进工作。2003年聘请24名人大代表作为执法监督员,8名政协委员作为特约检察员。2004年8月又选任了7名人民监督员。多次召开各类座谈会和个案征询会。编印了《罗湖检察情况》代表联络专刊,建立了检务公开的新渠道。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司法实践理想认识的飞跃,通过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必将推动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养成,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制度保障机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自觉运用其开拓检察工作的新思维,形成更加科学的工作思路,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寻求检察工作新的提升点,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的新突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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