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日期:Thu Oct 23 08:00:00 CST 2014
检查日期: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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