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一)受理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在接到该决定七日后提出的申诉。
3.被不起诉人不服本院相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
4.被害人不服本院不立案决定,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的申诉。
5.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6.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受理不服下级(本院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或复查决定的申诉:
1.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2.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其他决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三)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下级(本院辖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1.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向该法院申诉已被驳回,又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2.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3.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下级(本院辖区)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和刑事判决、裁定,且对下级(本院辖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4.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下级(本院辖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对下级(本院辖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二.申诉人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出申诉的理由。
2.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影印件。
3.申诉人的身份证影印件、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