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就是俗称的“醉驾入刑”。
众所周知,酒后不能开车,但囿于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全面,很多人在驾驶中容易出现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可能触犯刑法甚至面临刑事处罚。
小编今天便想和大家分享一宗真实的案件,事关“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五月下旬的某一天,唐某喝酒后,便请了代驾司机开车,代驾司机将唐某送到了罗湖某停车场时,被停车场保安拦下,保安称该停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唐某当场和保安发生了纠纷,后来代驾司机离开,唐某只能自行开车进停车场停车。
保安发觉唐某喝了酒,便报警说唐某酒驾。民警赶到现场,对唐某当场进行酒精检测,呼吸式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78mg/100ml。已经达到80mg/100ml的“醉驾”追诉标准。
案情乍看之下简单明了,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审阅案卷材料,检察机关注意到本案的发生地点有点特殊——内部停车场入口,这成为本案的一个争议点。
在内部停车场入口驾驶到底属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所指的“道路”呢?到底什么是道路呢?停车场究竟属不属于“道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判定一个地方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看是否符合“公共性”的特征。而所谓的“公共性”,其本质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经过侦查,该停车场是内部停车场,不对外开放,但是案发现场是该停车场的地面临时停车点,与道路相接,没有隔离装置,行人可穿梭于道路与广场之间,外来办事的车辆经管理人员同意也可进入停车区域,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因此,唐某在广场内驾驶机动车,属于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虽然该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我们更希望看到驾驶者自觉自愿遵法守法,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