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帮助转账还有不同罪名?一起来看…
发布日期:Tue Sep 27 00:00:00 CST 2022     检查日期: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成为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急难愁盼问题之一。在该种形势下,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准确办理涉“两卡”(手机卡、信用卡)犯罪案件,确保“断卡”行动持续深入推进。

“断卡”行动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我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2年1-8月,起诉人数分别达到118人和21人。这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接着往下看便知分晓。

 

转账就能赚外快,不靠谱!

手段:利用银行卡、微信等帮助诈骗分子收取、转移赃款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3月的一天,周某的公司老板发微信问他想不想赚点外快,周某心动了,便问他怎么赚。“转点钱进我的账户,然后再把钱转出去,给你转账金额千分之六的提成。”老板说道。周某心想,这事儿也不大,而且还能有好处费,出于对自己老板的信任,周某一口答应了下来。其后,周某利用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接收赃款,再根据老板的指示,将赃款转移到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里。经查,周某共协助转移不明来源资金合计人民币将近20万元,其中涉及被诈骗的款项5万元。

“我知道这些是犯罪得来的钱,但我想赚点生活费,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面对检察官,周某表示自己得到了深刻的教训,以后都不敢再做类似的事情了。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我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借卡给他人使用,有陷阱!

手段:出借个人银行卡为上游诈骗分子提供帮助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9月,黄某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吴某,吴某主动添加了黄某的微信,过了两天后,吴某在微信上让黄某把银行卡借给他用几天,还卡后给了他现金2000元好处费。在尝到甜头后,黄某开始陆续提供更多的卡给吴某使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共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经查,在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黄某向吴某提供本人名下4张银行卡和1个支付宝账户、1个微信账户,转入总金额人民币高达800万元,其中涉嫌接收电信诈骗款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为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我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4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普法时间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同样是帮助转账行为,为什么检察官一个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个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3月2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指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

1.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如案例二中的黄某,仅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未直接参与洗钱。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确保准确定性。

当前涉“两卡”犯罪形势依旧复杂严峻,犯罪类型多样且不断发展,我院将继续助推“断卡”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滋生土壤。

小编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断卡”行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切忌因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更不能配合不法分子转账洗钱,成为犯罪的“帮凶”。斩断“两卡”犯罪链条,我们一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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