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学会在罗湖区举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专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08-05-27    检查日期:

 

      我院倡导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运行一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受到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发我院的经验做法后,4月19日,广东省委政法委秘书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作出批示:“要认真总结罗湖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做法,在全省推广,推动这一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为了研究探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推进该项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5月15日,广东省检察学会和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专题研讨会,省、市检察院相关处室领导、深大法学院两位学者和罗湖区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代表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共收到来自罗湖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的论文十余篇,主要围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程序改革及完善”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证据标准”两大主题开展研讨。
      办案部门代表普遍反映,要建立多元化的证据标准。区检察院黄海波提出,现有的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审理的要求,应积极探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其重点是审查嫌疑人认罪陈述的合法性、任意性和真实性,完善对书证和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区检察院李迎春、敖博雅认为,要在现有“证据收集指引”的基础上,改进我院原有的“证据展示规则”,以达到既保障嫌疑人的知情权,又起到“案件过滤”的作用和目的。公安机关代表提出了快速办理中存在的身份材料、鉴定结论等方面的问题,区检察院邓敏聪则对如何调取身份材料做了专门探讨。
      关于快速程序的设置,公、检、法三机关代表都认为,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细化。区检察院袁汉辉和方成军向大家介绍了意大利的刑事特别程序,并提出了借鉴其多层次、多元化的案件快速办理方式的建议,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要求。区法院代表在法理的分析和再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种细化的模式,即一般轻微案件按原《办法》快速审理;部分轻微案件进行书面审;部分重刑认罪案件纳入简化审。区公安机关也提出了部分重罪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设想。区检察院陈健松、芦光对快速审理程序中量刑建议的改进和完善进行了探讨;程歆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快速审理程序的启动主体;黄宇对未成年人案件纳入快速审理做了可行性的分析和建议。
      值得强调的是会议对快速审理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与会代表和学者就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刑事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与辩护权,未成年人如何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如何完善相关程序,加强权利保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区公安机关代表提出了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市检察院吴岳龙着重从被害人的角度阐述了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区检察院郭天明对如何实现被告人在快速审理中的选择权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深圳大学左德起和宋明两位学者对如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利及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和程序公正提出了建议,同时明确表示了继续跟踪研究该项机制改革的愿望。
      与会的省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粤贵表示,这次研讨会是全省范围举办的第一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专题研讨会,也是为落实郑红检察长的指示,在全省推广罗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这一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所作的积极准备。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伊山主任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争取在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程序上有所突破。市院研究室邱伯友主任谈到,要尽快将这次专题研讨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同时要严格执行,推动这一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行一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深入、完善是我院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此次专题研讨为我们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诸多良好的建议,我院领导表示,一定会认真研究,科学探索,努力推进该项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案件管理科 刘志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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