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罗湖区检察院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构建权益保障体系,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逐步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化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 优化公诉力量 建章立制抓落实
(一)完备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和预防工作,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实践的基础上,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意见》,并经区委领导批示转发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共同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保护制度。
(二)设立专项检控组。罗湖区检察院打破传统的分案方式,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以耐心细致、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为主,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走专业化道路。
(三)积极落实帮教工作。从2005年开始,罗湖区检察院采取了“一谈心”“二访问”“三了解”的措施。“一谈心”,即到未成年犯罪人家中与其本人谈心;“二访问”,即通过电话或者约见等方式访问被害人及其家长、未成年犯罪人家长;“三了解”,即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犯罪动机,对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对不诉风险进行评估。积极营造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监管、监护和社会帮教环境,提高了家长、学校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挽救的信心。
二、立足检察职能 扎实有效开展权益保障
(一)尝试“双休日审理机制”,彰显人性化办案。2007年开始,为了不影响在校未成年犯罪人的课堂学习,罗湖区检察院大胆推行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双休日审理”机制,即讯问双休日化、跟进帮教双休日化、送达双休日化,由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进行,除了认真审核、查证以外,还适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观察其性格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和讯问,缓解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二)大胆运用不起诉权,注重社会效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查细审,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那些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不捕、不诉,使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减少由于刑事处罚而增加的再次社会化成本。
(三)对未成年人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从2005年开始,罗湖区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态度,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这一做法,有利于增强量刑裁判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个案的公正处理,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发挥社会合力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检校共建,减少犯罪诱因。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罗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联合学校从内、外二方面抓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共同净化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的团伙案件大都由网上交友不慎引发的情况,罗湖检察院联合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印制了《未成年人网络自护手册》,发放至学校,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和能力。
(二)预防到家,降低再次犯罪可能。在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同时,还着力与失足未成年人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与家长对孩子走入歧途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交流。
(三)借助社区,强化帮教力量。罗湖区检察院与社区共同担负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对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罗湖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会同社区力量对其进行考察帮教,以此促进犯罪未成年人改恶从善、回归社会。
(市检察院 孙伟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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