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协查工作效果显著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罗湖区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协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有效地配合外地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追逃工作,效果显著。今年上半年,共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办案件27件,其中来员协查16件,来函、来电协查11件,协助调取证据315份,查询电讯资料19次,协助查询银行、工商、税务71次,共接待来深办案人员64人次。通过协查,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2人,以实际行动构筑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协查工作和谐发展的新平台。
      一、完善工作制度,依法规范协查工作
      罗湖区院结合本院实际,建立和完善了协查工作机制,制定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协查人员行为规范》,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加强协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协查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是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将“单兵作战”变为“集团作战”。凡外地检察机关或者来函要求协查案件的,由罗湖区院专职协查员负责统一接待、统一登记、统一台帐,统一调配,统一协查。二是执行“三审”制度,有效杜绝违法办案情况发生。“三审”即审查身份是否合法,审查手续是否合法,审查工作方法是否合法。凡外地检察机关提出协查请求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立案决定书、请求协查函件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和手续,确保协查工作依法进行。2008年4月28日,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一行两人来罗湖区院,请求协助调查证人情况并追回赃款。但是办案人员只带了工作证件,没有介绍信、协查函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罗湖区院要求大同检察院传真相关法律手续,并由黄贝派出所对两人身份进行核实后,派员协助调查,完成了调查笔录。三是建立联系反馈制度,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罗湖区院反贪局制作了《来访来函协查情况反馈表》,每次协查任务完成后,及时与对方联系,听取协查意见,了解协查效果,总结工作经验,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立联系机制,为侦查异地办案打造“绿色通道”
      罗湖区院能够始终按照市院“协查一体化”的要求,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做好协查工作,为本院侦查部门异地办案打造“绿色通道”。通过增强沟通、加强合作,形成良性循环,协查工作价值得以共享,协查工作开始了从“单向奉献”到“双向收获”发展。2008年5月14日罗湖区院立案侦查的刘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因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后一直藏匿在上海,面临时间紧迫、情况不熟等困难。罗湖区院反贪局了提出 “以协查促侦查”,由综合科介入侦查、协助异地追逃。由于在之前的协查工作中罗湖区院已经与上海检察机关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建立了协查档案,相关情况十分熟悉、沟通方便快捷。综合科当即与上海当地检察机关取得联系,通过工商、户籍、房产、车辆等一系列查询,在几天时间内就基本摸清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上海的几处藏匿地点,随后派遣罗湖区院专职协查员协助侦查部门赴上海抓捕,到上海的第二天就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三、提高协查质量,做到协查工作标准内外一致
      罗湖区院始终坚持办理协查案件与办理自查案件同等对待,来函协查与来人协查同等对待。一是高标准、严要求办理协查案件。罗湖区院对协查案件与办理自查案件一视同仁,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出谋划策,全力保证协查工作及时、高效地进行。2008年6月17日,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反贪局一行五人来到罗湖区院反贪局综合科,请求协助抓获隐匿在深圳罗湖辖区的犯罪嫌疑人林某。罗湖区院专职协查人员连续两天两夜连续作战,冒着暴雨与端州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一同到国土、电信、公安等部门查询电话记录、房产登记、户籍等资料。确定林某隐匿地点后,与端州区检察人员一起制定抓捕方案,经过24小时昼夜蹲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二是来电、来函协查案件及时迅速回复。罗湖区院对来电、来函协查案件,由专人负责登记,安排专人调查,认真细致做好取证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于万明 陈宝英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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