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类案分析
发布日期:2009-02-26    检查日期:

从2006年至2008年10月,我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类案件103件/109人,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共85件/85人,占所有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82.5%。
      之所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类犯罪数量呈上升的趋势,除由于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持卡人法律意识较淡薄。很多嫌疑人在其供述中辩称其不了解“恶意透支”行为可能会触犯刑律。二是发卡行相关业务管理不科学。片面追求信用卡的发行数量,忽视对持卡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业务协议条款不规范等等。
      近年来我院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从案件的数量来看,该类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2006年,我院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仅为17件/17人,2008年的1-10月份的同类案件的数量就增至41件/41人,增幅达到141.1%。同时,从该类案件占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权重来看,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占所有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比重较高,2006年为85%, 2008年1-10月份更高达87.2%。
      2、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来看,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从整体上来看,罗湖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就个案而言,我院受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动机较为单纯、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后欠款的追缴返还率较高,情节比较轻微。
      3、从案件判决结果来看,该类案件的处罚较轻。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较少,尤其是对在抓获后能够返还所欠款项的被告人判处的刑罚更为轻微,对于该情况,法院一般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或三个月的刑罚。这种判罚与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是有密切关系的。
      4、从案件办理期限来看,该类案件的办理期限普遍较短。
      自我院2007年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以来,该类案件的大部分都被纳入了快速审理的范围。因此,2007年以来,该类案件的办理期限普遍有所缩短,例如2008年1-10月份,该类案件共适用快审程序23件/23人,占同期同类案件的56%,平均办案时间不到37天,这一做法对缓和社会矛盾、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作用。
      在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时,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一是如何判断持卡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二是如何认定“催收不还”的行为三是对数额认定上的争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进一步的考量。

浏览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