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例支持追讨欠薪起诉案件被受理
发布日期:2009-09-04    检查日期:
2009年8月26日,我院向区法院送达了黄某莲等59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59名来深建设者讨回拖欠薪金,这是全市支持起诉的首例案件。
原告黄某莲等59人原为被告林某经营的鸿运海鲜酒家员工,因林某欠薪藏匿,黄某莲等人无法拿到应得劳动报酬。2008年10月24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我院获悉后,认为此案涉及公共利益,即指派民行部门检察人员及时介入该起劳资纠纷案件,并帮助劳动者维权。经了解,黄某莲等人因无法取得劳动报酬而多次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区劳动局为及时处理此起人数多、数额大的劳资纠纷,依据《罗湖区欠薪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相关规定,已启用罗湖区欠薪应急求助专项资金和鸿运海鲜酒家业主垫付资金向原告发放救助金,并与上述原告约定将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区劳动局,由区劳动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通过诉讼追得的欠薪由区劳动局受偿。
我院认为,原告黄某莲等59人受聘于被告经营的餐厅鸿运海鲜酒家,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黄某莲等提出被告拖欠其2008年8月至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6586元的主张,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调解协议书》及被告签名认可的原告工资明细等证据,应予以确认。“罗湖区欠薪应急救助资金”系罗湖区财政拨款设立、用于解决我区因欠薪引发的劳动纠纷的专项资金,属国有资产,依照区劳动局与原告的约定,诉讼取得的追偿款由区劳动局用于偿还专项资金所发放的欠薪。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追回国有资产,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区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原告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将于今年9月3日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曾文灿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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