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我院民行科发现区法院两件涉及“问题楼盘”的民事案件存在错误,通过提出再审建议的方式促使区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近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两案原生效裁判,并纠正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违法处分东门大厦权益的行为,成功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今年2月,为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我院民行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区法院两份执行裁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相矛盾:200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国有企业深圳南方通发公司在东门大厦的5497.81平方米在建房产,至今未予解封。2003年,区法院作出一份调解书,确认深圳南方通发公司应将其对东门大厦56%的权益(包括已被查封的5497.81平方米在建房产)变更至洋浦建丰物业发展公司名下。2005年,区法院作出一份判决书,判令洋浦建丰物业发展公司将东门大厦56%权益变更至港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房产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案东门大厦在建房产属国有资产,未经资产评估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处分,并且该房产已被依法查封,在解封前亦不能转让和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区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有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纠正。
对此,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诉的情形下,我院民行科依职权受理了这两件案件,并本着“诉讼经济”的原则,在与区法院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于2月10日向区法院发出两份再审检察建议。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这两件民事案件。鉴于该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处分,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在法院再审期间,我院民行科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和论证,于6月29日再次向区法院发出两份检察建议,就该案的实体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意见。
区法院采纳了我院就两案提出的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意见,于11月3日作出再审裁判,判决撤销涉两案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转让东门大厦在建房产的行为无效,并按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责任。
这两件案件的再审和改判,成功避免了国有资产因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而遭受侵害,有效维护了东门大厦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该问题楼盘的后续开发利用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我院民行科将以此案作为范例,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不断发挥依职权监督的制度潜能,积极主动地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有资产管理秩序的检察职责。
(李黎键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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