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罗湖区检、法两家在多年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分别制定了本机关《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程序的操作规则(试行)》,开展了量刑辩论程序改革工作。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白天同志高度关注此项工作,专门做出批示,要求认真实践,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截止2010年3月,罗湖区适用量刑辩论程序审理的案件累计共798宗,约占同期审结案件的41%,量刑辩论程序的适用率也由推行之初的10%上升至目前的70%。2009年6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公诉工作会议,推广我院量刑辩论程序改革的做法。2009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全面推行此项工作。
一年来,我院积极探索,推动该项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一是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目前,除自诉案件及部分对事实、证据和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外,我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都适用了量刑辩论程序。二是制定量刑指南,实现量刑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规范。我院制定了十八种常见罪名的量刑建议指南,与法院的量刑参考相衔接,保障了量刑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规范。三是采取相对分离的模式,注重庭审程序的衔接。法庭辩论中,在对事实、证据和定性辩论后,由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专门展开辩论。该程序保持了原有庭审程序基本不变,使量刑辩论程序能自然融合到原有庭审模式中,实现了与原有庭审程序的有机衔接。四是辩论过程公开化,强调对抗性和说理性。该程序中,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或主张当庭阐述,在量刑辩论时,要就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说理,充分阐述量刑的依据及理由,庭审的对抗性和说理性明显增强。五是裁判文书增强说理性,体现量刑辩论的内容。判决书要求对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进行总结、评判并应写明案内查明的量刑意见情况、量刑意见的采纳情况、量刑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一年来,罗湖区推行量刑辩论程序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保障量刑公正,提升司法绩效。据统计,在适用量刑辩论程序的798宗案件中,仅有5宗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且均被上级法院维持原判,上诉率为0.6%,改判率为零。而同期法院的总体案件上诉率为8%,上诉案件改判率为13.4%。适用量刑辩论程序的案件上诉率和改判率明显下降。二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该程序保障公诉人、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量刑意见并进行辩论,由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后依法裁判,确保了量刑公开,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三是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防止司法不公。该程序使量刑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防止量刑环节的“隐性腐败”;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强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权、审判权的监督,保障了控辩审三方的平衡。四是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该程序促使检察官更全面地审查包括影响量刑情节的各个证据,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法庭的抗辩性对法官在诉讼引导、独立处断和调解疏导等方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量刑辩论程序改革推行以来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主要表现在:急需开发量刑建议计算机辅助系统软件,以解决司法资源紧张问题;需拓宽量刑建议指南涵盖的罪名,进一步扩大该程序的适用范围;需进一步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关系,增强量刑事实调查的独立性。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将着眼长远,积极探索,不断推动量刑辩论程序改革向纵深发展。
(供稿 公诉二科 郭天明 案管科 方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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