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检察建议规范侦查取证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发布日期:2010-07-22    检查日期:
为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今年以来,我院积极建立健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构建新型高效的检警合作关系,在审查案件中注重对类案引导,善用检察建议规范和完善侦查取证活动,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近日,我院就一件存疑不诉的盗窃案中侦查机关取证活动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并得到侦查机关的积极回应。
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汪某涉嫌盗窃一案时发现,汪某所盗窃的手机价值鉴定存在疑点,该鉴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称涉案手机系某名牌真机,价值4000余元,但无法提供相关购机发票,而汪某则辩称该手机为高仿真的假冒手机。在此情形下,侦查机关未对汪某的辩解予以查证,将涉案手机以该品牌真机送检,鉴定部门在侦查机关未提出真伪鉴定要求的前提下,即根据真机的市场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600余元。我院案件承办人发现该疑点后询问了被害人,被害人称涉案手机系朋友所赠,事后才获知该手机系仿真假冒手机,价值仅300余元。我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被害人将涉案手机遗失而无法重新鉴定,致使涉案手机价值存疑,该院遂对汪某作出存疑不诉决定,并针对该类案件向罗湖区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第一,在取证活动中应全面收集各项证据,既包括证明有罪、罪重证据,也应包括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第二,严格审查委托鉴定材料,确保委托鉴定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第三,对于涉案物品为手机等其他可能存在假冒的特殊物品,在没有证据充分证明真伪的情形下,应在委托鉴定书中将鉴别真伪作为一项独立的鉴定要求。
罗湖区公安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函复我院,认为该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典型性。同时,该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完善该类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一是向侦查人员强化取证意识,全面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各项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将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予以提炼,结合具体案情,撰写专文在该局内网专栏予以发布,促使全局民警严格依法开展涉案物品委托价值鉴定的报送工作。
                           (供稿 公诉二科  李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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