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检察建议催生全市国税系统发票领购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近日,我院预防部门在回访工作中了解到,该院针对深圳市国税局罗湖分局票证中心非法出售发票一案发出的检察建议催生了全市国税系统发票领购制度的改革,从而有效杜绝了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避免了国家财产损失,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收益”。这是我院在侦查工作中坚持打防结合工作思路,积极探索预防跟进办案工作方式、注重预防工作效果的典型体现。
2008年,我院渎检部门立案侦查了罗湖区国税局票证中心梁某、袁某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案。该局票证中心合同工梁某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段,利用其在票证中心窗口工作的便利,领取空白“发票领购验销登记薄”和“发票验旧供新表”,并加盖其伪造好的企业印章,伙同无业人员袁某非法销售发票830本,收取非法购买人沈某好处费46万元。
渎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罗湖区国税局在发票领购环节存在漏洞,发票供售岗人员具有发票领购、购票员核定、发票验旧、发票供新等多种职权,权力大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以致税收协管员梁某伙同社会人员袁某较为轻易地冒领发票。为此,渎检部门向罗湖国税局提出了发票领购环节整改要求,随后我院预防部门积极跟进,选取该案开展个案预防,通过与办案人员交谈、走访发案单位,深入探究发案单位制度漏洞,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人员管理及监督制度、廉洁教育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罗湖区国税局党组对我院的整改意见和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并进行了切实整改。主要对发案的票证中心发票供售岗业务进行梳理,规范其工作流程,增强监督制约力度,确保了发票供售安全。一是规范空白发票领购薄统一由内勤管理登记在册;二是纳税人登记或更换购票员必须向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填报《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购票员购票时必须出具系统所登记的身份证明;三是在全市首创“磁条式”发票领购薄及密码管理规程,即在发票领购薄上加装磁条,纳税人需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薄和购票密码才能办理发票领购业务。这一重大改革举措使发票供售岗人员权力得以有效制约、监督,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发票领购环节的安全。这一举措得到了市国税局的高度肯定,并在全市国税系统推广运用。
预防工作重在实效,我院围绕办案发出的检察建议直接促进了全市国税系统的一项重要改革,该做法充分体现了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刚刚召开的全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中提出的“检察机关要着力增强办案效果,探索建立办案效果评估机制,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发案单位,征求当事人和群众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评价,确保办案取得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讲话精神。
 
(供稿 预防科 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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