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发放存极大漏洞引发多犯罪需引起高度重视
发布日期:2010-08-11    检查日期: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消费的普及,信用卡恶性诈骗犯罪现象亦随之衍生且呈上升趋势。2010年1-7月,我院受理审查起诉信用卡犯罪案件74宗74人,件数和人数与2009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5%和23%。导致信用卡恶性诈骗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大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片面追求发卡数量,纷纷竞相招聘推销员推销信用卡,衍生出大量盗用、冒用、购买他人证件办理信用卡的情况出现,以致信用卡恶性诈骗犯罪越演越烈,这一情况值得高度重视。
我院近期审查起诉的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突出反映了银行对信用卡发放的监管缺位。被告人李某是深圳市通泰房地产经济评估有限公司前台文员,其将收集到的曾某某、叶某某等19人的身份证、社保卡等复印件资料,利用其工作便利,制作了上述人员的员工工作证,并由其统一填写好“信用卡申请表”,交给在深圳招商银行从事信用卡推销的被告人刘某,刘某除用上述人员的资料在本行办理了信用卡外,又把上述人员的资料转移给中信银行的信用卡推销员陈某二次申办信用卡。这些盗用、冒用他人证件办理的信用卡迅速落入诈骗犯罪集团之手,被迅速刷卡消费或恶意套现,致使银行损失人民币83万余元。而被盗用、冒用证件的当事人则对办卡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引发了数十宗未决的民事官司。
在这起信用卡犯罪的利益链中,位于前端的是负责盗用、冒用他人证件、为申办信用卡提供“客源”的被告人李某;位于中间环节的是负责办卡开卡的银行信用卡推销员被告人刘某;而幕后推手则是使用信用卡擭取银行资金的诈骗犯罪集团。其中,中间环节至为重要。本案反映出银行在信用卡发放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是发卡银行聘用社会人员推销信用卡监管难度大。首先,信用卡推销人员准入门槛低,人员来自四面八方,素质良莠不齐,有的甚至有多次犯罪经历,且银行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相当松散;其次,信用卡推销人员流动性相当大,银行对这部分人员的社会关系、道德信誉、犯罪前科等资信难以准确掌握,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监管难度。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辗转三间银行从事信用卡推销职业。
二是银行以发卡量计算推销人员的薪酬起负面导向。各大银行均把发卡数量作为计算推销员的薪酬及业绩指标,导致一些推销人员为冲业绩多拿提成不择手段,一味追求发卡数量而忽视发卡质量。据刘某交代,其每月底薪仅1000元,要想得到更多的薪酬,就必须要多开卡多提成。因此,“冲业绩,多开卡”成为信用卡推销人员增加收入的唯一手段。
三是银行在发卡审核环节存在重大纰漏。据被告人刘某交代,其收到被告人李某提供的申办开卡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工作证等复印件后,根本没有做“三亲”(即亲签、亲核、亲访)的审验检查工作,即提交给银行主管审批并谎称已核实过,开卡一路畅通。银行把这么重要的“三亲” 审验把关工作交由推销员,致使“三亲”制度形同虚设,加之银行推行“按件计薪”的报酬机制,其中的风险之大可想而知。
四是银行在信用卡的送达和签收环节缺乏监督。本案中,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通过快递公司将卡速递至深圳市通泰房地产经济评估有限公司,由前台文员被告人李某冒名签收(据查,上述信用卡卡主绝大多数不是该公司员工),随即,这些卡迅速落入诈骗犯罪集团之手。银行将信用卡这么重要的证件通过一般的快递公司送达,且不需持卡人亲自签收,发卡银行对信用卡的送达和签收缺乏监督机制,使得最后的一道防线失去了保险作用。
五是银行业内缺乏信息联动机制。目前,信用卡征信体系不完善,各银行间不能实现持卡人信用记录共享,导致风险增加。本案中,同一开卡人的身份资料却能在多家银行间流转开卡,且是以相同的身份证、不同的工作单位在不同的银行申办信用卡,相关银行居然毫无察觉,也反映了银行之间缺乏信息互动,以致多家银行同时被骗。即使这些人不是盗名、冒名开卡诈骗,而是属正常申办信用卡,但其多个信用额度相加远远超过个人资产及收入范围,其透支后偿还能力的风险亦徒然增加。
建议:一是加强信用卡推销人员的规范管理;二是强化信用卡审核、发放环节的内部监管,尤其是“三亲”这几个重要的工作环节,不能安排给推销员,而应当由银行正式职员完成,且宜增加一个审核环节,以确保每个办卡人的资料信息真实、可靠;三是完善信用卡送达签收的监督机制,选择高质的专门速递公司作合作伙伴,规定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亲自签收;四是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指导,银行业内应当相互协调合作,建立统一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综合信用控制,一旦信用卡申请人先前的信用额度超过了综合的信用额度,后申请办卡银行不应再予办理。
 
                 (供稿 公诉一科 芦光 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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