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10-08-23 检查日期:
今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在狠抓审查逮捕“一体”的基础上,强化“两翼”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建设,打开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新局面。近日,为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我院牵头与罗湖区公安分局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刑事立案情况通报备案工作机制达成共识。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立案监督职能,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形,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但长期以来,囿于相关机制的欠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普遍存在被动滞后、范围局限、力度较小等问题。我院倡导建立的刑事立案情况通报备案工作机制,立足于当前司法实际的需要,通过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上述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该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使刑事立案监督方式动态化、常态化。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会签建立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该机制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方面的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破解立案监督长期以来被动监督的工作局面。
二是使刑事立案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机制内容涵盖刑事立案情况通报、备案审查,刑事案件撤销案件通报以及不立案备案审查等方面,将刑事案件从立案、不予立案到撤销案件等环节均纳入监督的范围。机制不仅对于案件程序方面进行监督,还着重对实体方面加强监督。
三是使刑事立案监督手段具有可操作性。机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定期通报检察机关,对于撤案和不予立案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纠正。该机制的建立有效的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方面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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