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出台制度提升自主发掘职务犯罪线索能力
发布日期:2010-09-25    检查日期:
为落实市院白新潮检察长关于加强各业务线与侦查部门的联动,提升发掘案源线索能力的要求,我院不断探索建立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交机制,于近日出台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制度》。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往往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等渠道,线索价值不高成案率低已成为制约自侦工作发展的瓶颈。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量大、容易发掘高价值线索的优势,加强了内部线索移送工作,反贪部门通过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成功立案5件5人,渎检部门立案4件7人,自主发掘案件线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院经过调研,正式出台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制度》,对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制度》规定,侦查监督科、公诉一科、公诉二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为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的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制度》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登记、审查、审批后移送控申科。如遇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立即移送相应侦查部门办理,并向控申科登记备案,由控申科提交本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是明确了线索的范围和重点。《制度》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在认真履行本职的同时,应注重发现和提供下列六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线索;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线索;三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案件线索;四是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等职务犯罪线索;五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六是其它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四是明确了内部线索移交机制的考评管理。为鼓励检察人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制度》规定将内部线索移送工作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参评内容。检察人员向控告申诉检察科移送案件线索的,应当通报表扬;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立案的,可以提请立功。
《制度》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各业务部门挖掘案件线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增强自主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拓宽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提高线索价值,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供稿 控申科 秦嵘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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