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法两院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最新证据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5 检查日期:
9月10日上午,我院与区法院联合召开刑事司法工作会议,学习今年6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该《规定》出台后对刑事司法工作的影响、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该规定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会议由区法院余米尔副院长主持,我院胡崇安副检察长及公诉部门全体人员出席了会议。
余米尔副院长首先结合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案件,对由证据因素造成的审理障碍进行了分析,强调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搜集、质证及采纳的重要性,刑事司法工作者要有高度责任感,切实维护刑事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
胡崇安副检察长表示,《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日趋民主化、法治化的体现,对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规定》不仅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询问人员出庭等实质的操作性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该司法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与会人员还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规定》进行了交流、探讨,决定尽快制定贯彻《规定》的操作规程,细化非法证据的认定、审查标准。另外,对某些类案(如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质证、采纳及证明标准等进行研究归纳,出台相关类案的证据规则,用以指导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对具体刑事案件的办理,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供稿 公诉一科 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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