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省院民行处印发了《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建立健全检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院民行部门在市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成功对一件深圳中院裁定再审的“市院一体化”民事抗诉案件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这起历经八年的合同纠纷最终得到有效化解。
深某公司与荣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一案历经一、二审、发回重审,市检察院受理后将该案分由我院承办人办理,经审查,由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并获省院支持。我院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从案件受理、审查、提出抗诉各阶段,都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达成和意。法院裁定再审后,承办人发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遂与再审法官协商调解方案,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将该协议以书面形式固定。目前,该案原审原告深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检调对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依托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按照“检调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工作的有效对接,积极化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为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我院民行部门切实转变监督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的原则,最大限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对于诉讼标的较小、争议不大、容易即时履行的案件,从案件受理环节起,就向当事人征求对调解问题的意见;在审查、抗诉等环节,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对已抗诉到法院的案件,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进调解结案或执行和解。此次成功促成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是我院民行部门在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上全新的尝试,为探索“检调对接”机制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供稿 曾文灿 黄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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