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某等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成功获判。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首犯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该案是我院办理的首宗以企业为发展对象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由于涉案人数多、地域广,加上案情复杂,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
经查,2007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设立傲鹰互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聘请林某某、何某维、罗某、周某等人,借助互联网建立了由“企业无限锁定倍赠系统”和“消费者有限锁定系统”组成的“傲鹰互生系统平台”。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宣称,企业向傲鹰公司交纳资格费用成为会员,企业的消费者在该企业消费以后,企业与消费者同时得到积分,从而实现企业和消费者收益共享和再分配。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此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加入“傲鹰互生系统平台”,给消费者发放傲鹰互生积分卡。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城市服务商和发卡企业为会员,并通过“傲鹰互生系统平台”将城市服务商、发卡企业或个人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和上下线关系分左、右两边进行排列,形成“双轨制”和“级别差”,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以下线发展会员的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的返利。截止2009年7月29日,傲鹰公司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638家,其中城市服务商528家、发卡企业155家,非法经营数额达6310万元人民币。
本案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实施上呈现出几个新的特点:一是利用网络建立虚拟平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发展对象,让企业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企业继续发展其他企业参加,骗取财物;二是利用合法获得的“资源整合管理与应用,企业与消费者资源整合应用”的发明专利,构建了“互生系统”作为平台实施传销,使得该传销手段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极高的迷惑性;三是以实现企业和消费者收益共享和再分配的合法目标进行大力宣传,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传销方式吸纳会员的实质。正因上述新型特点,导致在网络上引起了对于该种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的热议。
为有力打击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我院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时,认真细致地审核证据材料,紧扣法条,牢牢抓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了上万字的审查报告,对本案存在的争议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分析。庭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5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消费者资源整合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我院提出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供稿 公诉一科 芦光 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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