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监所部门依法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
发布日期:2011-03-25    检查日期:

      近日,我院驻所检察人员在约见留所服刑人员张某时,张某申诉称法院判决中的刑期起始日期有误,请求检察机关督促法院更正该错误。驻所检察人员立即查明了有关情况,针对刑期计算错误问题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驻所检察人员经向办案民警了解情况、查阅档案资料、仔细比对相关法律文书后查明:2010年7月9日,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被罗湖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后罗湖公安分局认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于7月15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0年12月7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2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认定的刑期起始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因此被告人张某的刑期应从2010年7月9日开始计算。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出该刑期计算存在错误的问题。2011年3月8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张某的刑期从2010年7月9日开始计算。
       收到法院裁定后,张某对驻所检察人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并表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供稿 监所科 应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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