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贯彻新国家赔偿法彰显人权保障功能
发布日期:2011-07-06    检查日期: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与1995年起施行的原国家赔偿法相比,新法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改进了赔偿经费保障支付等机制。我院通过深入学习,深刻领悟新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实质,在办案中贯彻新赔偿法规范、高效的办案理念,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今年以来共办结赔偿案件3件,决定支付赔偿金共12.743680万元。上述案件无一人申请复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是畅通赔偿请求渠道,依法、及时赔偿。我院受理的3件案件中,2件是逮捕后作存疑不诉案件,1件是法院作无罪判决案件。受理案件后,我院牢固树立依法、及时赔偿,该赔早赔、该赔尽赔的观念,准确把握新旧法律变迁,确保赔偿请求渠道畅通,严格、规范、高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3宗案件无一宗超期办案,均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赔付。
      二是加强学习、交流,提升办案水平。新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我院多次组织办案人员学习新法,办案人员不定期交流学习心得、感悟,分享办案体会。通过学习、交流,办案人员对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如何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如何做好协商工作、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合理使用等方面均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提高分析判断能力,提高案件质量。
      三是正确处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全面审查案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确认程序取消,违法侵权情形的审查认定与赔偿与否的审查合二为一,赔偿案件的审查任务更为繁重。我院办理的某赔偿案中,赔偿请求人陈某提出赔偿生命健康权损失的请求,该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原案件承办部门、渎检部门、监察部门等多部门联系,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全面调查核实情况。渎检部门和监察部门最终查明赔偿请求人的疾病与办案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因果关系,我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决定。
      四是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平等协商。我院办案人员深刻体会到赔偿义务机关已从原来的追诉机关转变为权利救济机关,赔偿请求人也从原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变成权利受损的被害人。因此,在办理3宗刑事赔偿案件中,该院注意角色转变,将平等、尊重和恰当的人文关怀贯穿办案始终。在作出赔偿决定前,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充分的协商为双方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促成双方互相理解和尊重,有利于恢复受害人的心理,消除误解和敌意,确保赔偿请求人接受赔偿决定。
      五是慎重把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做好息诉工作。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对于“严重后果”的判定以及如何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法律尚未作出规定。我院办理的3宗案件的请求人均提出支付精神抚慰金请求,办案人员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因3宗案件均未达到“严重后果”程度,最后均作出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与此同时,我院注重做好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物质性赔偿工作,3宗案件均做到彻底息诉。
(控申科 秦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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