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新举措规范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工作
发布日期:2011-08-04 检查日期:
7月26日,我院侦监、公诉、案管部门与罗湖区公安分局法制、预审、经侦、刑警大队以及十一个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就规范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工作,提高案件质量进行研讨。我院于宏副检察长、区公安分局欧子奇常务副局长参加了会议。
我院侦监部门针对近年来复议、复核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复核的9宗案件中,改变决定并最终获有罪判决的2宗,其余7宗案件的最初处理结果并无原则性问题。复核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公、检两机关对法律认识角度不一致,造成案件定性和处理方式上存在分歧,加上沟通渠道不畅,导致这些非原则性分歧重复了劳动、浪费了司法资源。鉴于以上问题,我院侦监部门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工作规定(讨论稿)》,对刑事案件的复议、复核工作进行了规范。
与会人员围绕上述问题分析了原因,并就如何规范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工作提出了三项具体举措:
一、公安机关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充分重视补充侦查提纲,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未经补充侦查和说明,不得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二、公安机关对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存有异议的,可询问检察机关有关办案人员或科室负责人,全面了解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确有错误,可在通报相关情况后要求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三、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如维持不捕决定,应及时与公安机关预审、侦查部门沟通,告知维持的理由。公安机关如对结论存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若需复核,预审部门负责人应在复核前当面向侦监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并邀请相关人员研评。必要时,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与检察机关分管副检察长可参加研评会,就案件的处理交换意见。
会议还就如何确保刑事案件流程的顺利衔接、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定期通报、新型案件和类案的研讨、一线办案人员的专项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以期在此基础上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最后,我院于宏副检察长对罗湖公安分局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所做的努力表示钦佩和赞赏,希望罗湖区院与罗湖公安分局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沟通与交流,使合作再上新的台阶。
(侦监科 皮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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