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我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举行了罗湖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启动仪式,会签了《罗湖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项制度正式在罗湖政法机关推行,这在全市检察机关尚属首次。启动仪式上,区法院向三名犯有抢劫罪的未成年在校生作出了前科封存决定,我院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权。罗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裕中及区公、检、法、司负责人出席了启动仪式。
近年来,我院致力于未成年罪犯权益保护工作,办案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方针,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先后推行了检察官进校园、亲情会见等工作制度,倡导人性化办案,促进未成年罪犯重归社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2009年我院对因犯有抢劫罪的高三学生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学生深感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弥足珍贵,刻苦地投入高考备战中,并在当年以超过重点本科线的优异成绩考取重点大学,获得了新的人生。此次,我院联合区其他政法单位推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化,是贯彻落实刑法及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的有益探索,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
根据《办法》的规定,罗湖区推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在刑法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实施程序、法律效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具有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主体平等、程序设置简洁等特点。该项工作制度的推行,在加强未成年罪犯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为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该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从机制上消除对未成年罪犯的负面评价,而且可以使他们从心灵上真正体会到国家和社会的包容,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自信,及早重新融入社会。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该制度的推行,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个人的未来,也给家庭带来新的希望,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三是对将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积累具体的工作经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但未规定具体的运作模式,该项制度的推行,可以为前科封存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有益的实践参考。接下来,我院还将结合该制度推行的具体情况,加强研究,及时总结,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促进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提高工作效果。
启动仪式上,罗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裕中对该项制度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并就如何强化工作效果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沟通配合,畅通衔接机制,细化操作规则,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严密封存。三是要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与教育、劳动保障、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积极构建完整的未成年犯罪“社会保护体系”,开创罗湖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
(供稿人 王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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