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与区法院召开强化审判监督与民行检察协调工作联席会议
发布日期:2012-07-26    检查日期:

        为共同推进罗湖两院审判监督与民行检察工作全面、高效、有序地开展, 7月10日,我院和区法院召开了联席工作会议,就深入开展上述工作达成了共识。我院谢平副检察长及民行科全体人员、区法院刘一粟副院长和审判监督庭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双方就两院加强审监与民行工作配合与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协商,对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联签了会议纪要:

        一是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审监部门与民行部门定期将审监与民行工作的业务信息、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各自上级机关对工作的有关规定、文件相互通报;对各自工作中涉及社会热点(“三打两建”、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的典型案件信息和线索及时相互通报。

        二是建立监督文书通报、反馈制度。民行部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发现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在向人民法院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前,向审监部门通报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并征询意见;审监部门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前,向民行部门通报情况并征询意见;对建议或意见有异议的,应反馈并及时沟通;民行部门向行政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审监部门。

        三是建立联席业务研讨沙龙机制。审监部门与民行部门定期举办联席业务研讨沙龙,对各自开展审监与民行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和争论性的业务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促进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共同推动两院审监与民行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

        四是建立审判调解工作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衔接机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的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后,审监部门与民行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为案件调解创造条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并将调解结果相互通报。

        五是建立审监联络员和民行部门联络员机制。审监部门指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民行联络员,民行部门指定一名检察人员担任审监联络员,负责两院审监与民行工作制度与信息的相互通报、沟通与落实相应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此次会议两院达成的共识,充分体现了我院与区法院加强审监与民行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愿望与理念;两院通过探讨、协商并联签会议纪要的方式,共同探索与尝试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与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的协调机制,致力于整合两院的监督资源、形成体系化的监督合力,此举将为促进审判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供稿  曾文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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