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罗湖区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监督的专题报告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2013年5月29日,罗湖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罗湖区检察院关于罗湖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专题报告,该院执行监督工作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这是区人大继2011年评议罗湖区检察院民行工作之后的又一次专题审议。
 
        近年来,罗湖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开展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致力于构建裁判与执行监督职能均衡发展的监督格局,着力推动检法两院形成监督合力,助推执行活动高效、有序开展。新修订《民诉法》第235条明确将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必将对罗湖区检察院的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
 
         罗湖区检察院在专题报告中汇报了近年来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在全省检察系统基层院中率先与同级法院联签了开展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会议纪要,并在全市六区院中率先开展此项工作;2010年,该院共受理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件32件,占全市六区院总数的64%,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3件,占全市六区院总数的46.4%,其中被法院采纳8件;2011年,该院受理30件,占全市六区院总数的55.6%,提出书面监督意见8件,其中被法院采纳5件;2012年受理28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7件,且全部得到书面回复。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实践也成为了推动罗湖区检察院民行工作全面发展的源动力。2008年至2012年,该院连续五年在全市民行检察部门业务年终考核中荣获第一;2011年底,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各区中首次专题审议民行检察工作并发文予以肯定;2012年4月,最高检民行厅将罗湖区检察院确定为最高检民行厅联系点单位;同年6月,省院民行处将该院确定为全省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单位。目前,罗湖区检察院根据新修订民诉法就执行活动监督与区法院开展了进一步协调。
 
          汇报指出,尽管新修正的《民诉法》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但执行监督工作依然面临着以下问题:修法后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法律授权不完备的缺陷;执行监督相关法条与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定位仍然存在偏差;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缺乏科学、完备的操作规则等等,如何改变当前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广度不足、力度不够、深度欠缺的现状,提高监督效果,树立监督权威,是罗湖区检察院民行部门面临的最大挑战。针对以上情况,在今后的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中,罗湖区检察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努力:首先在监督理念上,继续推动监督观念从“为当事人伸冤”向“居中监督公权”回归,坚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重,兼顾“权利救济”与“职权监督”。其次立足职能定位,加大执行监督工作力度,有限、高效、适当的依法履行执行活动检察监督职责,构建多元监督格局,实现裁判与执行监督职能均衡发展。最后在具体工作要求上,一方面不断丰富和规范抗诉、检察建议以及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承办人建议书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并充分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化的监督模式,通过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落实跟踪监督与实效监督,推动人民法院在现行执行制度基础上不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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