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罗湖区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监督的专题报告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2013年5月29日,罗湖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罗湖区检察院关于罗湖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专题报告,该院执行监督工作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这是区人大继2011年评议罗湖区检察院民行工作之后的又一次专题审议。
近年来,罗湖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开展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致力于构建裁判与执行监督职能均衡发展的监督格局,着力推动检法两院形成监督合力,助推执行活动高效、有序开展。新修订《民诉法》第235条明确将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必将对罗湖区检察院的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
罗湖区检察院在专题报告中汇报了近年来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在全省检察系统基层院中率先与同级法院联签了开展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会议纪要,并在全市六区院中率先开展此项工作;2010年,该院共受理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件32件,占全市六区院总数的64%,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3件,占全市六区院总数的46.4%,其中被法院采纳8件;2011年,该院受理30件,占全市六区院总数的55.6%,提出书面监督意见8件,其中被法院采纳5件;2012年受理28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7件,且全部得到书面回复。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实践也成为了推动罗湖区检察院民行工作全面发展的源动力。2008年至2012年,该院连续五年在全市民行检察部门业务年终考核中荣获第一;2011年底,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各区中首次专题审议民行检察工作并发文予以肯定;2012年4月,最高检民行厅将罗湖区检察院确定为最高检民行厅联系点单位;同年6月,省院民行处将该院确定为全省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单位。目前,罗湖区检察院根据新修订民诉法就执行活动监督与区法院开展了进一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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