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探索建立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备案审查机制
发布日期:2013-09-16    检查日期:
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诉讼权益,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9月2日,罗湖区检察院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会签了《关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决定案件报送罗湖区检察院备案审查的程序,确保合法、规范、文明办案。
 
       该《规定》由罗湖区检察院起草,经多次研究、论证、修订,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法制审核部门、预审部门和各派出所意见后定稿。《规定》的会签,标志着该院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并进入实际运行阶段。该机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了备案审查案件的范围。备案审查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决定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出现不适宜继续羁押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依法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决定的原则。即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其他情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应当合法、慎重、规范,必须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变更的原则,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决定的条件。即在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规定的9个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是,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在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四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变更逮捕决定案件的审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后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审查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在7日内纠正,公安机关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在3日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至侦查监督部门。
 
       五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变更逮捕决定案件的监督程序。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相关工作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应将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载入侦查卷宗备查。公安机关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纠正;仍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再次作出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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