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需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3-10-17    检查日期:
 
       2012年底至2013年9月,罗湖检察机关已对97人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至今已有110人获判。从发案趋势看,我区金融诈骗类犯罪呈增长趋势:2010年提起公诉67件68人、2011年为81件81人、2012年155件161人,年均增长速度为 55.6 %。
 
       一、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外来人员,文化层次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具备还款能力。2010年以来,罗湖检察机关办理的400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外来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占据绝大部分,占该类犯罪人员总数的80 %以上,其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对信用卡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甚至不知恶意透支为违法犯罪。且大多数为无业无固定收入人员,不具备还款能力,透支信用卡后无力返还。
 
       (二)集邮式多行多卡恶意透支方式犯罪突出。2010年以来,罗湖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方式犯罪占该类犯罪总数82.6%以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各银行扩大发卡规模,对于持卡人身份审查不严的漏洞,在不同的银行多头办理银行卡,并利用所办多张银行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巨大,危害金融安全。
 
       (三)犯罪方法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的新特征。相较于以往的以恶意透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为主,我院办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伪造信用卡、pos机套现等方式犯罪,犯罪分子通过“磁卡数据采集器”窃取持卡人信息,利用“读卡器”将采集到的信息复制到空白卡或废卡上,制成一张磁条信息与真卡相同的信用卡将钱取出。或者办理多张信用卡后,采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pos机套现实现资金循环。此类方式犯罪数量占比虽小,但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严重,隐蔽性强,呈现智能化,被害人往往难以察觉。
 
       (四)非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信用卡犯罪的重灾区。由于银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此家银行办卡恶意透支后,还可在彼家银行办卡继续恶意透支。为冲击业绩,非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大批量发放信用卡,提高透支额度,对持卡人是否规范使用信用卡,是否在允许的数额和期限内善意透支,是否在透支后及时还款等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审核,该类银行的草率发卡行为,是导致信用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商户pos机申请使用与管理上不严格。很多小商户、不具有资质的商户利用虚假材料即可轻易申请pos机,而在具体pos机的使用中又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以致可以轻而易举的在无真实交易下套取现金,这无疑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的严峻态势,必须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对于累犯、惯犯以及大量透支后肆意挥霍、使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打击,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提高信用卡办理门槛,完善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堵塞行业漏洞。打破行业部门限制,探索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个人征信系统,提高数据的有效性。在信用卡办理过程中增设考察持卡人信用记录及还款能力为必备程序,对无偿还能力的人员、还款信誉度低的人员设置办卡限制,或降低透支额度,堵塞信用卡办理漏洞。努力提高信用卡本身及相关交易设备的安全性, 改变磁条作为信用卡识别的标志,推广使用芯片式信用卡,提高信用卡安全性。
 
       (三)大力宣传安全用卡知识以及信用卡犯罪的法律后果,提高公众对信用卡的法律认知。检察机关一方面可通过举办普法宣传,教育公众树立正确的持卡观念, 杜绝不良用卡习惯,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还可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向公众广泛派发信用卡使用宣传手册,明确告知办卡人何时还款、何时计息、信用卡诈骗犯罪标准及哪些犯罪情节属于“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间不归还”,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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