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尊重保障人权
发布日期:2013-11-25 检查日期:
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新修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罗湖区检察院结合刑诉法的修改精神和检察工作实际,在实践中探索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013年11月13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该工作,罗湖区检察院出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审查原则、审查方式、实施程序、法律效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审查启动方式灵活。依职权与依申请相结合。侦查监督部门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公诉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二是审查内容全面。罗湖区检察院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诉讼可控性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三是审查方式多样。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通过采取查阅案卷,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侦查机关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同时,联合监所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由监所部门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身心状态、日常表现等情况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为公诉部门全面审查羁押必要性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四是审查程序合理。实现统一归口管理,便于对标准进行统一把握。《办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等文书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层报检察长审批。
罗湖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浏览数:-
相关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