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全面推进“3+2+1模式”加强对检察长监督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12月24日下午,深圳市检察机关在罗湖区检察院召开了对检察长监督工作总结推广会,在全市推广“3+2+1”模式,加强对检察长监督工作。省检察院、深圳市纪委、罗湖区纪委及市、区检察院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市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甘桂平主持。会上,罗湖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宏城介绍了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市纪委常委林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白新潮和省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卢文辉分别做了讲话。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检察长监督的意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在最高检和省院部署下,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6月在罗湖区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在省院的统一部署和市院工作组的指导下,罗湖区检察院积极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建立了检察长同级监督的“3+3+1”模式。即:通过对检察长的权力进行归纳分类,明确“三项监督内容”、“三种监督方式”、“一个监察机制”,使检察长的权力运行更规范,更科学,更透明,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创新发展。经过一年的运行,该试点监督模式按照“转变观念、落实制度、监控流程”的工作思路,严格抓好机制的落实,取得了突出成效,为全面推广这项工作积累了良好经验。
 
       在罗湖区检察院试点基础上,深圳市检察院坚持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检务公开共同推进,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形成了以《加强检察长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暂行规定》和《检察长职责规范》为主要内容的“3+2+1”模式。即:对检察长案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的3大职权,运用制度化和信息化的2种手段,加上纪检监察职能的主动发挥为1个重要补充,形成事前监督有制度规范,事中监督有流程控制,事后监督有纪检监察纠错补正的监督格局。
 
       检察长监督的深圳模式较为准确的反映了深圳市检察工作现状,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下一步工作中,罗湖区检察院将在抓好制度执行的同时,及时梳理问题,总结经验,通过不断实践总结,促进检察长监督工作更完善。以更好的工作成效,为建设法治城市作出贡献,为省院在全省推广检察长监督工作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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