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会
发布日期:2015-04-28    检查日期:
        日前,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就一起融资租赁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我院民行部门举行的首场民行案件听证会。

        申请监督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租赁有限公司、陈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认为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其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的主要证据《保证书》是伪造的,其依法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主要证据《保证书》中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为此,我院依法委托了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保证书》中当事人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我院决定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程序,召开由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请监督人、被申请人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其他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宣布,检察机关会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综合案件证据及原审情况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举办此次听证会,将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问题摆在明处,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既保障了抗诉案件的质量,为当事人平等、有效参与司法活动提供条件,又提升了案件审查结果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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