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止咳水贩毒案成功获判
发布日期:2015-06-08 检查日期: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旺销售止咳水贩毒案,经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成功获判。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旺拘役三个月。该案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0号文《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所确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施行以来,全国首例将销售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以贩卖毒品罪起诉并成功获判的案件。
经查,2015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旺接到违法人员刘某炜求购止咳水的电话,双方约定了交易的数量、价格及交易地点。5月2日21时许,黄某旺应约来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步行街中泰酒店楼下与刘某炜见面,并进行止咳水交易。被告人黄某旺将两瓶止咳水交予刘某炜,刘某炜将200元人民币交给了黄某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某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某炜身上缴获止咳水两小瓶,从黄某旺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
在2015年第10号文出台以前,贩卖含可待因成分止咳水的案件,均按照非法经营罪起诉,本案在现阶段尚未有司法解释和案例可循。但是,根据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本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产生瘾癖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可见,认定一种物品是否属于毒品的参照依据是以上两种目录,而2015年10号文明确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因此,本案在毒品认定上是有依据的。但鉴于被告人黄某旺犯罪后自愿认罪,且其贩卖的止咳水数量少,毒品含量小,法院采纳罗湖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过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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