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积极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15-09-06    检查日期: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但如何具体适用该项规定没有明确细则,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为了规范该项工作,罗湖区检察院联合罗湖法院、罗湖公安分局对该项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在充分调研、多次论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近日,公检法三家会签了《深圳市罗湖区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罗湖区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结合司法实践,对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庭审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规定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言辞证据并提供合理理由的、对物证等证据收集合法性及内容存疑且影响定罪量刑的、对自首、立功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情况有争议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等情况可以申请、建议或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二是明确灵活多样的启动方式。《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可提出申请或建议,法院认为必要也可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三是明确拒不出庭的惩戒措施。《实施细则》规定,侦查人员无故拒不出庭作证的,检察院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侦查机关应当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四是明确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实施细则》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公开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措施。

        罗湖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积极探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该项制度的推行,侦查人员能够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使审判人员接触原始证据,充分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使认定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二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该项制度的推行使得各方在法庭充分行使质证权,当庭解决争议问题,改变过去书面调查效率较低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结的现象。三是有利于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取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考察侦查取证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方式。该项制度的建立对侦查人员有警示作用,有利于引导其依法取证。接下来,罗湖区检察院将加强研究,及时总结,促进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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