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客观真实地查清找准存在问题,深入扎实地做好问题查摆和整改工作,近日,罗湖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职侦部贯彻张宏城检察长的专门批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具体行动表现,对在侦查办案中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促进规范执法、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专题学习中,王珂副检察长带领大家逐条学习了《办法》中与职务犯罪侦查息息相关的条文。她首先强调在办案中要特别注重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王检说,《办法》第1条即规定除了在侦查期间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是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许可会见的,大家在执行这项规定时,要消除顾虑,给律师提供执业便利。为此王检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做好精细化初查,夯实定案证据。要把执业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来对待,加强与律师的正常沟通交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把律师活动作为我们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质量的推手;二是在增强素质的同时,也要主动“走出去”向执法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执法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与罗湖公安分局纪委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解决公安队伍中苗头性、倾向性、风险性问题。
接着,王检对《办法》第2至第4条进行了重点解读。她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规定了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三种情形,但未对这三种情形进行罗列解释。此次市检察院出台的《办法》中,根据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意见),对“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三种情形进行了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具有的证据情形和有碍侦查情形。对于上述规定,大家一定要认真研读并在实践中充分把握运用。最后,王检还对《办法》中有关执法办案程序性方面的规定一并进行了解读,提醒大家要严格执行最高检近期出台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确保办案程序合法。
学习结束后,部分检察官结合自身工作就如何贯彻执行《办法》谈了自己的想法。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要结合今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正确认识保障律师权利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摒弃过往在办案中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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