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罗湖区检察院对两名刑事被害人实施了国家司法救助,这是自今年7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后,我院首次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5月,罗湖区检察院受理了被害人张某珍、张某雄刑事申诉案,该案罪犯刁伟祥因与妻子张某珍(现已离婚)发生矛盾, 继而持刀砍伤张某珍及张的弟弟张某雄,致二人轻伤。罗湖法院判决刁伟祥故意伤害罪成立,服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害人认为案件定性有误,量刑畸轻,向我院申诉。经立案复查,我院认为原案起诉和判决认定事实、定性准确无误,量刑适当,2016年7月19日决定不予抗诉。被害人虽然理解了我院的决定,但是由于受伤害后没有得到医药费和赔偿,生活困难,仍然对罪犯不能谅解,对判决不能释怀。我院控申办案组的承办人研究了两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后,根据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告知被害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被害人提出救助申请后,本院依照规定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申请人张某珍受伤害导致头面部疤痕,有一定的面容损害需要恢复治疗,其本人现无业无经济来源;申请人张某雄本身残疾,又因犯罪行为遭受身体损害,癫痫病情加重,恢复欠佳,劳动生存能力差。二人家中尚有奶奶、母亲需要扶养,生活面临极大困难,虽然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刁某祥应赔偿两位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但是罪犯没有财产可执行,罗湖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至今未能得到罪犯的赔偿。为了帮助遭受犯罪侵害又无法通过诉讼取得赔偿的被害人走出生活困境,我院依照上述细则的规定,决定对二人进行司法救助,分别给予人民币1.5万元和2.5万元的救助金,暂时缓解了两位被害人的急难,帮助其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两名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秉公执法表示理解,对我院的救助非常感激,表示要放下仇恨,息诉罢访,回复平静的生活。至此,张某珍、张某雄申诉案得以圆满解决。
我院自2010年开始探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来,先后制定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和《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也进行了实际救助工作。但由于相关救助制度的限制,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非常少,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成效有限。而对张某珍、张某雄的救助是我院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颁布后首次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相对于我院之前开展的司法救助工作,在救助范围和救助程序上都有很大的突破,是我院先行先试,积极贯彻实施最高检有关司法救助工作制度的有益实践,为今后更好、更规范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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