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下午,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这是控申办案组对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努力推进,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此次听证会,本院邀请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程庆红、王伟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林泽鸿律师等三人作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事发派出所民警、原案侦办民警、原案件公诉部门代表、复查案件承办人等参加了听证会。
吴某妨害公务刑事申诉案由委托代理人吴某坚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诉材料,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1月8日决定立案复查。申诉人认为其没有不配合警察的工作,是警察先暴力执法,其只是被动反抗,质疑伤情鉴定的真实性,认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服法院生效判决。本院控申办案组承办人接到申诉案件后,向法院调阅了原案卷宗,并到清水河派出所及东晓派出所找到相关民警调查案情,调取并仔细研判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同时,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情况。考虑申诉人对原案的侦查环节有诸多质疑和不满,为增强该案办理的透明度,体现检察机关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理念,本院控申办案组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请原案案发时现场的民警及负责案件侦办的民警出席,还原案发当时的情形,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讨论。
听证会过程中,申诉人及原案承办部门围绕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阐述各自意见及依据,并就申诉人针对案件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辩论;案件复查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复查情况并出示了调取的主要证据;听证员代表林泽鸿律师对申诉人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提问;三名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据后对原案件处理决定进行讨论并作出评议意见。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法院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今后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此次公开听证,是我院践行阳光检务的具体举措。申诉人一方及原办案部门均充分阐述了本方意见及依据,听证员也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得出了中立的评议意见,通过听证让复查案件情况得以更加透明公开,申诉人对其诉求有更加客观的认识,对于申诉案件的妥善处理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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