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同时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很好地响应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办理了多宗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并于日前成功对其中一宗案件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刘楚城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1年初开始对深圳市光明新区猪婆山东森教练场旁山地进行挖山推土,建设了占地面积2706.73平方米的两栋厂房、一栋占地面积849.10平方米的宿舍楼及水泥路和围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熟土层(腐质层)不复存在,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难以自然恢复。
2016年1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光明规土监察大队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完善对涉案违法建筑问题的行政执法措施。光明规土监察大队在检察建议的期限内仍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致使本案所涉农用地至今被非法占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2016年12月19日就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称光明规土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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