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牢牢把握“谦抑慎刑”理念,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着力提升特区检察机关司法文明。今年前四个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76件868人,其中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4人,不捕率为23.50%,审查逮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审查逮捕办案水平。罗湖区院着力提高办案人员思想认识,纠正“构罪即捕”、“一捕了之”的错误观念,树立无罪推定意识,坚持“少捕慎捕”原则,推动对逮捕措施功能认识打击罪犯向保障诉讼转变。同时,通过组织非法证据排除、疑难复杂案件探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研判、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等多场业务学习,稳步推进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多次盗窃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出于心理疾病,为了满足自己的异常心理需要,与普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同,且盗窃的物品均为使用过的物品,价值不大,未对被害人造成太大的物质损失及精神伤害,属小偷小摸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加强证据审查,严把逮捕关防冤假错案。坚持以案件证据为中心开展工作,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规则,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做到认定事实的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对证据存在罪与非罪的根本性矛盾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不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今年1-4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29人。
三是慎用羁押手段,加强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审查。非羁押候审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常态而不是例外。罗湖区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加强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全面审查嫌疑人是否可能发生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今年1-4月,因没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63人。如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案发时年龄尚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偶犯,没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四是推进司法公开,稳步推进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改变传统审查逮捕工作行政化、封闭化等特征,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客观分析逮捕的证据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使审查逮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审查逮捕决定更加公正权威,促进“少捕慎捕”政策落到实处。罗湖区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先行先试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1-4月,召开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10次,涉及犯罪嫌疑人10人,经公开审查后以没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8人。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