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坚决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当好公共利益代表”的光荣使命,在没有现成样本可供参考借鉴的情况下,勇于担当、主动破题、大胆尝试,于近日提起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案件并获法院受理,为我市检察机关更好保护公共利益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
被告人周某长期在深圳市布吉海鲜批发市场从事水产品批发生意,在明知上游供货商不能提供产品检测证明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销售相关不合格水产品。2015年7月17日、8月5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周某所销售的黄骨鱼、鲫鱼抽样检查,分别从样本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孔雀石绿。罗湖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查明上述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将其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跟进处理。
罗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经过深入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故意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该行为致使消费者以及接触到该食品的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伤害,因为其危害不易为公众所察觉,所以造成责任追究的缺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对周某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唤醒社会良知、遏制私心恶欲,消除危害影响,并最大限度地抚慰遭受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心理创伤。办理该案的主要做法有: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为案件顺利办理提供坚实保障。今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时刻谨记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立场,将公益诉讼作为新时期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抓手,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部署。同时,继续深化细化与区人大的报告协作机制,力求凝聚社会各界广泛共识,共同推进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民行部领导多次对办案关键环节进行指导,罗湖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也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为案件顺利起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突出重点,呵护民生,不断加大公共利益保护力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罗湖区检察院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履职,悉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2017年办理“毒牛百叶”案、“七十九号渔船”案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该院及时总结工作做法,持续关注食品安全违法乱像,及时监督公益损害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罗湖区检察院快速反应,主动谋划,集中力量搜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相关刑事案件中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线索,迅速成案,切实保护民生民利。
(三)上下互通,内外联动,切实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落地执行后,罗湖区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内部协调机制,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进行仔细筛查,一旦发现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积极与区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全面梳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大幅提升案件诉讼效率。同时,及时向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汇报办案进展,从法律适用、审查程序上争取上级部门的有力支持。
(四)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确保案件高质量进入诉讼程序。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程序及实施细则规范尚不具体明确的实际困难,罗湖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畴,诉讼请求如何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称谓的确定,诉前督促程序的履行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反复分析和全面研判。同时该院查阅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规定等大量法律文件,通过深入论证和精心准备,案件在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后得到充分肯定,顺利批复成诉,为我市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造了鲜活样本。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为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罗湖区检察院将坚持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指引,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办理,全力促进市场经营秩序发展完善,以公正司法回应人民诉求,实际行动保障群众“舌尖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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