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修订与完善,引用的惩罚性赔偿幅度不断加大,催生了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职业打假人受赔偿利益倍增的驱动,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知假买假,夹带恶意诋毁、多方频繁投诉举报、反复立案撤案等,占用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极大牵扯执法人员的精力,不同程度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个别职业打假人以身试法、触犯刑事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罗湖区检察院为例,2017年以来,共办理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4件,批捕8人,起诉2人,其中人民法院已依法做出有罪判决案件2件。据分析,职业打假人涉嫌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谋取非法利益为根本犯案动机。恶意打假人以净化市场为外衣,知假买假,故意寻找违法违规商家,以高额赔偿作为撤销投诉的交易条件,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触犯了刑事法律。如我院办理的涂某某敲诈勒索一案,涂某某伙同多名罪犯,在网络上查找新开业的餐饮店铺,利用这些新店尚在申办工商卫生许可证期间提前经营的时间差,恶意进行十元左右的小额消费。收集消费凭证和视频后,在网上向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在没有实际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利用商家害怕被工商行政处罚的心理,以明显超越常理的高额赔偿金相要挟,敲诈勒索商家钱财。职业打假人积极“维权”一方面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改变消费市场格局,同时也对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起到完善与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一旦打假行为超出公益范畴,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必然具有经济立场与目的,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许,必然导致不当得利和售假现象的滋长。法律之所以规定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制度,其初衷在于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但绝不鼓励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方式。
(二)团伙化、商业化运作趋势明显。职业打假人利用QQ群、微信群等现代通信手段传播违法方法,共享犯案方法和“维权”经验,并逐步形成有组织、有纪律的敛财团队,使其社会危害性以几何级进行传播和蔓延。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刘某某在某商行成功购买了一瓶港版洋酒后即在微信群告知群友。群友合伙凑钱再次到该商行要求购买多瓶同类港版洋酒。被商家告知没有现货后,犯罪嫌疑人等主动提出支付订金要求商家代购,获得代购洋酒后犯罪嫌疑人开始恶意维权。
(三)主要聚焦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职业打假行为纠缠的问题鲜有真正涉及商品质量安全等民生内容,而往往集中焦点在标签、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等标签标注问题。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出发点是如何最便捷的牟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较少涉及举证困难、索赔周期较长的真正假冒伪劣或危害公众安全领域,不但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对正常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困扰。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刘某某在某餐馆吃饭,看见收银台放置有已开封饮用的自泡海马酒,主动要求购买,并假借报销之名,在pos机刷卡和索要购买凭证,后向商家提出索赔10万多元。又如,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某超市购买无中文标识奶粉,向商家索要11000元赔偿款。
(四)恶意消费公权力,造成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法律法规为鼓励打假行为,规定了较为便捷的投诉举报程序,而这种低门槛容易被职业打假人充分利用,一个电话或者一个网上登记就能投诉举报,如在投诉举报其间能实现和解便撤销举报投诉,如未能实现和解便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相反的,公权力机关在履行受理举报、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职能过程中,为完成每一道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在处理过程中,职业打假人突然撤销投诉、举报或诉讼,极易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据了解,近年来此类职业打假案件在我市各区明显增多,导致相关单位无暇顾及真正涉及民生民利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大量宝贵的行政或司法资源被浪费。
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确保执法、司法行为高效权威,针对办理职业打假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要增强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让恶意职业打假者有机可乘。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监管人员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履职过程中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合法和违法的界限,引导打假人和举报投诉人在客观、真实范围内进行检举,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多头举报投诉,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尽快实现执法司法信息联网互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排查多次、反复举报的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要将打假人信息完整录入联网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多次或长期以打假为业的个人或团体,一旦发现涉及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有效遏制恶意打假行为的蔓延。
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复议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对相关举报或投诉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查处、及时复议。完善管理办法和程序,有效规制职业打假者的过度维权、纠缠投诉等不合理行为。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