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3月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我省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以来,罗湖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5月,罗湖区检察院共召开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62次,涉及犯罪嫌疑人73人,逮捕诉讼式改革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坚持大胆实践探索,拓宽诉讼式审查案件范围。为积累审查经验,摸索办案规律,罗湖区检察院在确保侦查秘密的前提下,自2017年4月起对犯罪嫌疑人聘请有辩护人的案件以及拟以无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原则上一律进行诉讼式公开审查。公开审查的案件涉及包庇、开设赌场、贩卖毒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伤害、职务侵占、盗窃、寻衅滋事、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销售假药、赌博、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偷越国边境等罪名,诉讼式审查案例采集较为充分全面,为后期修改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坚持“少捕慎捕”原则,强化诉讼式审查办案效果。罗湖区检察院采用诉讼式审查的案件中,批准逮捕9件10人,以无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53件63人。从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结果看,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办理模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具体包括公诉部门决定不起诉2件2人,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中获判免于刑事处罚的1件2人,缓刑或徒刑以下轻刑的10件13人,单处罚金的4件4人。诉讼式审查初步实现将“谦抑慎刑”理念内化为执法办案规则,促进“少捕慎捕”原则与办案实践相结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
三是坚持保障辩护权,畅通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罗湖区检察院制定公开审查案件法律援助事宜操作指引,除犯罪嫌疑人委托有辩护人或自行辩护外,由检察机关协调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31人次,确保犯罪嫌疑人均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中沟通联络顺畅,衔接机制成熟,为诉讼式审查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四是坚持诉讼实质对抗,引导侦辩双方观点交锋。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试点前期,控辩双方没有形成实质的有效对抗,侦查机关对于社会危险性认识不深,单纯重复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较少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进行具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尤其是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公开审查的有效性不强,部分律师没有深入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收集或提供社会危险性材料较少,发表观点不具体,多数止步于机械引用法条规定,诉讼对抗效果不高。罗湖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就此种情况进行了专门沟通,促使公安机关、法援律师更加重视公开审查过程,提供有实质意义的意见,上述问题得到了显著改善。例如在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开审查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介绍替考者、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而非组织考试作弊罪,该罪的最高刑罚为拘役,没有人身危险性,且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逮捕的危险性,辩护律师还当场提供了书面意见和相关已决案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案件的定性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详细阐述理由。双方论辩你来我往,观点交锋激烈碰撞,案件的证据审查重点和法律适用难点展现无遗,为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案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改变定性为代替考试罪,并以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
五是坚持法律感化教育,扩展诉讼式审查的释法说理职能。惩罚犯罪是刑法的功能之一,但不是唯一功能,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职责。罗湖区检察院办理诉讼式审查案件中,始终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正面引导,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并用,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多名犯罪嫌疑人受到感化,悔恨交加,泪流满面,从顽固抵抗转变为认罪伏法,诉讼式审查的释法说理职能初步实现。例如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蔡某某在侦查阶段否认自己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活动,检察官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律教育,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审查时当场认罪,供述了自己参与犯罪活动的具体事实。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部分期间是未成年人,现在证据已固定,同案犯已全部归案,最终以无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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