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1日,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成为全市首例胜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罗湖区检察院快速反应,集中力量搜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相关刑事案件中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线索,率先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4月份,在我院公益诉讼内部协调机制的推动下,在公诉部的积极配合下,民行部筛查到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被告人王某长期销售无产品检测证明的不合格水产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对王某销售的大闸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结果均是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查阅法条、不断向上级院请示、积极同法院沟通,查清案件事实后,我院依法对王某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罗湖区检察院的诉请最终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获得胜诉。
该首例胜诉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为我市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造了鲜活样本,为公益诉讼的深入开展做出有益的、较完整的试验和探索,体现我院民行部勇于担当、主动破题、大胆尝试的开拓创新精神,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办理,以实际行动保障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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