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台山毁林事件凸显我市林业保护短板亟待优化补强
发布日期:2018-08-09    检查日期:

近期,羊台山“毁林造墅”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公众持续关注,随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的深入开展,事件发生原因和存在的执法漏洞被逐步披露,反映出我市林业保护执法领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资源不足、监管不力等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羊台山毁林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地理位置偏僻,巡查发现难。羊台山林地面积大,山高坡陡、地貌复杂,此次引发公众关注3宗毁林事件发生地分别位于羊台山石树顶和风门凹山腰处,上述地址林深隐蔽、人迹罕至,目前未有已建成登山道可直接到达砍伐现场,日常巡逻难以覆盖到位,加上违法行为人采取零星作业砍伐林木,导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却难以被发现。

(二)林地权属复杂,执法查处难。羊台山林地原属于集体林地,产权分别划归周边各村,即使建设森林公园,划定了管理线,但目前公园内林地仍未征转,由于林地使用权人守法意识较为薄弱,加上林地保护与开发建设存在利益落差,导致林地管理单位日常巡查执法得不到本地村组织和村民的理解支持,对抗执法时有发生。

(三)护林力量薄弱,日常监管难。目前,我市各区普遍存在基层一线护林员人手短缺、设备落后的问题,编内专职林业管理人员多则5人,少则1人,且严重缺乏林业专业人才,承担的行政职能又十分繁杂,难以有效应对实际巡查执法需要。虽然个别执法单位通过外包服务方式解决部分护林力量缺口问题,但经费保障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更替流动频繁等问题长期困扰基层执法队伍,造成巡查监管职能难以落实到位。

(四)权责更替频密,政策落实难。2009年大部制改革以后,林业系统成建制并入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12月市城管局加挂“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深圳市林业局”牌子,但各区均未设置林业管理专职机构,林业管理具体业务主要由各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科、绿委办、林业办等不同机构共同负责。打击毁林违法行为长期采取委托执法方式,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我市林业行政案件由市、区、街道根据职责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市森林公安分局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履行市级林业行政处罚职责,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局名义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职责。2017年下半年,由于林地用地许可审批权下放到市,为加强林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过度期间市城管局曾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事项调整的通知》(深城法【2017】11号),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林业违法行为,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统一移交辖区森林公安部门处理。但市城管局于2018年4月又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业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城法通【2018】4号),宣布废除深城法【2017】11号文。正是由于近年来我市林业管理职能一直处于改革演变过程中,每一次职能调整都需要一线执法部门被动适应,执法主体不断变更也直接导致政策法规和管理举措无法及时落地,一线执法公信力也不断受到挑战和质疑。

二、加强我市林业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管法规。市城管局作为全市林业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保护的重大意义,自觉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保护意识,妥善处理城市经济与森林保护的共生共赢发展关系,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不断加强林业保护的顶层规划和统筹协调,全面梳理现有监管法律法规,对制度内存在的短板漏洞及时加以修订,推动相关执法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倒查问责机制,确保基层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明确职责分工。一要理顺林业执法领域市、区、街道三级的职责分工,明确市城管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分局、市公园管理中心以及各街道在林业保护工作上的权责边界和职能范围。二要加强统筹协调,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执法单位的业务指导,提高执法能力和效能,同时要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于跨行政区域违法行为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落实查处。三要严格审查行政委托执法事项,明确委托执法机关对受托执法情况的监管职责,避免执法事项被人为推诿。

(三)加大打击力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破坏林地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并将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对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森林公安分局要严格落实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责任,切实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对有法不依、有案不立行为要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并依法批捕、起诉相关犯罪案件,逐步营造依法严惩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法治氛围。

(四)增强人员配置。各执法单位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人员编制和财物保障要适当向一线护林队伍倾斜,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护林巡查工作,全力将一线护林巡查队伍做实做大做强。要进一步提升林业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手段提升林业保护的巡查效率和执法水平。

(五)做好普法宣传。各职能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密切与各级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向公众普及林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警示立案查处的破坏林业资源典型案例,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参与林业资源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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