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罗湖区检察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自觉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摆到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保护环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近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阳、杨某典,该案也是我院首次通过“两法衔接”机制监督环保部门移送立案的环境污染案件,打响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第一枪,对维护辖区青山绿水、保卫绿色健康居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线索跟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8年6月9日,罗湖区桂园街道城管执法人员在果园东路发现一环卫作业车将油污吸管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接到街道举报后,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调查,发现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陈某阳、杨某典于当日两次将粤B5VY86环卫车上的粪渣排放到市政雨水管道。我院在接到上述线索后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跟踪审查,经初步查实,认定陈某阳、杨某典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办发〔2011〕8号”文及《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建议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审查。
(二)强化审查把关,完善证据链条提高办案质量。为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我院对该宗污染环境案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听取了案件汇报,查看了环保部门及公安机关前期取得的证据材料,引导公安机关对被查获作业车内尚未排放的粪水进行称重以及对粪水进行取样鉴定,确认其成分危害性,并进一步核实污染物排放去向等问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坚持以案件证据为中心开展工作,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该宗污染环境案焦点问题在于是否能够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侦查机关经审查认定,两名嫌疑人故意向城市污水管道或者雨水管道倾倒粪渣,被查获作业车内尚未排放的粪水达3吨以上,查获的粪渣经鉴定含有毒有害之物。承办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重点核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机关的资质、证据提取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同时从污染物的特征切入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承办检察官对证据采信和案件定性等进行全面分析,确认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两高”《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阳、杨某典。
(三)强化沟通协调,凝聚环境治理保护合力。在办理该宗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我院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在查获前已有多次偷排粪渣的行为,被抓获时已是当天第三次作案,犯罪嫌疑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肆向市政下水道偷排粪渣,既反映行为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也凸显当前环保监管漏洞。对此,我院及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以下检察建议:一是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重点结合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守法观念。二是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健全举报奖励机制,探索环境异常动态监控技术,确保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严肃查处。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增强环境治理保护合力。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