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案件多发亟需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8-09-10    检查日期:

P2P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简称,实质上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其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到位,P2P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敛财的工具,衍生一系列P2P金融犯罪案件。2015年至2018年8月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P2P审查起诉案件13件/16人,罪名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一、案件特点

1、以高收益为噱头。本院受理的13件P2P金融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均向公众宣称投资回报率高,以此吸引公众投资。例如本院办理的刘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向公众宣称年化收益率24%,沈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向公众宣称的年化收益率为10%-20%,而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为4%左右。

2、以团伙作案为方式。P2P案件由于涉及到金融、互联网等专业领域,因此P2P案件一般是以团伙作案的方式进行。这些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到社区、酒店开展宣讲会的,有专门负责后台数据管理的,有负责客户管理的。

3、受害人众多,社会阶层复杂。本院受理的13件P2P金融犯罪案件,12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件为集资诈骗案,二者的犯罪对象均为不特定的广大群众,且人数众多、遍布各种社会阶层。例如本院办理的王涛等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的投资者高达1500人。

4、涉案金额大,经济损失严重。近年来,P2P金融犯罪案件借用互联网优势,打破时间、空间局限性,因此其危害性比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更严重,涉案金额在亿元以上的案件频发多发,极大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例如本院办理的王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个亿,郝建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个亿,郑松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个亿。

二、办案难题

1、钱财难以追回。P2P案件之所以案发,一般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或者犯罪嫌疑人将投资款非法占为己有,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无法兑付,才导致投资者报案。因此,案发的P2P案件,投资者的损失一般都难以得到弥补。例如本院办理的郑松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报案的64名投资人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高达人民币450万元。

2、金额难以厘清。由于该类案件中,融资平台管理的不规范,导致后台投资数据的不全面、不准确,例如本院办理的王景、沈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涉案平台数据存在平台身份证号及银行账号信息空白或者不齐全的现象,目前证据无法核实是否存在真实投资者,因此该数据也存在不准确的可能。

3、投资者众多,难以一一核实。例如本院办理的王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即当时引起社会轰动的“e租宝”系列案件,王涛所负责管理的深圳分公司,根据后台数据显示,投资者高达1500人之多,但是截至案件办理结束,仅有36名投资者报案,其余投资者数量大、分布范围广,难以到案一一核实投资情况。

三、对策与建议

1、做好普法宣传。法律宣传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宣传平台的选取上,既要利用传统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又要利用法律宣传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将宣传工作深入到群众之中。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普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又要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2、加大惩治力度。为进一步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以及投资者的联系工作,并且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降低经济损失,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抢占打击犯罪的主动权,可以考虑建立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P2P案件线索,力争对犯罪活动进行及时的打击,将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3、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深圳民间资本充裕,群众的投资理财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拓宽合法的投资渠道,群众的投资理财需求得到满足,才能从主观上遏制群众的非理性投资冲动。对此,应该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玻璃门”后的领域,这不仅能解决群众的投资需求,还将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只有拓宽融资渠道,让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才能从客观上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发生。对此,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其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4、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苗头,及时跟有关部门反映。在本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大部分的资金交易都会通过银行进行,如果是现金交易,不法分子在收到现金后也大都会存入银行账户,因此金融部门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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