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首次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宣告
发布日期:2018-11-15    检查日期: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透明度,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2018年10月26日下午,结合“走近12309,检察为民新体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办理的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开展公开宣告,受邀参加此次活动的有9位全国及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案件管理处部分领导。

申请人杨某某系被告人林某某等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罗湖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某某因受到刑事犯罪严重伤害,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故依职权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收到杨某某的申请材料后,罗湖区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办案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明: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等十余人酒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群起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头皮挫伤,眼部挫伤,唇粘膜破损,右侧12肋骨骨折,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申请人所支付大量的医疗救治费用均由亲戚借支,没有得到被告人方面的任何赔偿或者补偿,加之申请人年岁已高,受伤后无法继续工作,失去收入来源,后续治疗无法保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审查,被害人杨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量救助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及其经济状况,且其后续有可能通过诉讼获得加害人的赔偿,为帮助申请人度过暂时的生活困难,决定依照相关规定,按照上年度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倍的救助标准,给予申请人杨某某救助金合计人民币46186元。

申请人杨某某在收到我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后,当场热泪盈眶,对我院在其最困难的时候给予救助表示由衷的感谢,表示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使其在各种困境之中重燃生活的希望。

参加本次活动的四级人大代表对我院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代表们还针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方式以及救助的公平性等问题积极献言献策,要求罗湖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司法救助的公平公正,并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意识,积极救助有实际困难的群众,让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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