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18-12-04    检查日期: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大量的事实证明,毒品犯罪人不仅对吸毒本人危害极大,还对他的家庭存在极大的危害,此外,对社会对国家也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一、毒品案件情况

为营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2015-2018年以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履行职能,主要办理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三类毒品类案件,共受理审查批捕1300件1674人,批准逮捕1244件1604人,不捕48件58人。其中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27件1590人,批准逮捕1174件1523人,不捕45件55人;受理非法持有毒品罪72件83人,批准逮捕69件80人,不捕3件3人;受理容留他人吸毒罪95件117人,批准逮捕70件89人,不捕23件26人;受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件1人,批准逮捕1件1人;受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件1人,批准逮捕1件1人。

受理审查起诉的毒品类案件1398件1815人,起诉1293件1609人,不诉7件7人。其中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325件1732人,起诉1214人件1532人,不诉7件7人;受理非法持有毒品罪73件77人,起诉69件77人;受理容留他人吸毒罪92件110人,起诉91件109人。

二、毒品犯罪打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从上述案件办理情况可以看出,毒品类犯罪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均呈现较高状态。2015年至今,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嫌毒品类犯罪中,批捕率和起诉率分别为95.82%和88.65%%,充分体现我院对涉毒品类犯罪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但毒品案件的办理也存在一些难点。具体如下:

一是我区涉嫌毒品类犯罪数量极大、涉案人员众多,且社交工具的泛滥使得犯罪形式更隐蔽,给检察人员的案件办理带来极大挑战。尤其是止咳水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后,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证据要求更为严谨,办理此类犯罪的难度更大。

二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未现场缴获涉案毒品的情况较多,导致证据相对薄弱。检察官要充分听取嫌疑人意见、严格事实认定,正确把握逮捕条件,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把法律适用关。同时,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防止和纠正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严把程序关。

三是新型毒品打击难度大。新型毒品是对常见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如一些穿着马甲的新型毒品:一些看似普通的“奶茶”、“巧克力”,看似新奇的“小树枝”、“彩虹烟”、纸片中含有的新型毒品LSD等等。与管制毒品相比,具有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的第三代毒品。新型毒品更新换代迅速,一些新的精神类处方药被滥用到毒品制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

新型毒品的制作流程简单,侦破难度大,公安机关抓获的多为最低端的零售分子,而对上游的制毒分子、批量销售商缺乏有效打击。在贩卖方式上,新型毒品多在网上、微信群上以“黑话”“图标”等内幕标识进行售卖从而逃避侦查;部分药物性新型毒品通过医院、药店等渠道外销,从而难以认定行为人贩毒的主观故意;部分新型毒品以快递形式即可完成交付,物流公司也难以做到有效检测。

三、对策建议

一是持续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区检察院将持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正确把握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强化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审查,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稳定。注重强化侦查监督前移后延的指导思想,对重大复杂毒品案件,主动靠前引导侦查取证,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证据收集固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是重点打击毒品上游犯罪。改变原有的扫毒理念和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不能只打击最低端的毒品零售行为,更应注重打击制毒组织者、资金提供者、制毒人员、批量贩卖人员,切断贩毒团伙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根本上打击毒品犯罪。

三是做好禁毒普法宣传。注重对毒品类犯罪的预防宣传工作,通过社区法律宣传、普法讲座等方式,普及毒品预防知识,传播科学的减压方法,倡导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强化公众对于此类犯罪危害和犯罪风险的认识,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毒品犯罪,有效地从源头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加强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及危害性的认识,提高青少年对毒品的警觉性,一旦发现疑似毒品或涉毒行为应及时报警,切不可存在从众心理。同时,加大公安机关及社区对吸毒人员的监管力度,降低以贩养吸导致的毒品类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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