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联合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公益诉讼工作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9-09-11    检查日期:

为进一步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紧密协作,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由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市检察院、罗湖区法院、罗湖区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新路径、新平台、新发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于9月5日上午举行。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熊国伟主任、江可志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林雄副检察长、公益诉讼部刘汉俊部长,罗湖区法院李久祥院长,我院徐猛检察长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公益诉讼观察员出席本次研讨会。会议由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工委奚维薇主任主持。

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背景下,本次研讨会旨在推动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与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力争在公益诉讼工作实践中“走出新路径、搭建新平台、实现新发展”,为我市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添砖加瓦。

座谈会上,我院公益诉讼部邱晓燕部长对罗湖区人大代表履职与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联动协调机制进行介绍,并汇报了自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取得的成绩和实效。近年来,在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罗湖检察院充分应用与人大代表的协作机制,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三结合三破解”,形成了公益诉讼与人大履职相结合的“罗湖经验”。一是线索查找与代表履职相结合,破解案源发现难题;二是调查分析与代表专长相结合,破解取证难题;三是检察建议与代表监督相结合,破解执行难题。接下来,罗湖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细化与人大代表的联动协作,广泛地协同多元主体,不断整合资源、提升合力,切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使命。

随后,参会人大代表和公益诉讼观察员围绕会议主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罗湖区人大代表闵齐双从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划分及现状、探讨联合会加社会组织模式、设立公益诉讼基金会等三个方面阐述了对公益诉讼主体与发展问题的看法,提出成立公益诉讼基金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新想法、新思路。市人大代表王海龙提出将反电信诈骗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创新之路。我院公益诉讼观察员钟胜荣建议形成“观察员随时通报制度+定期联席会议+媒体互通机制”模式解决线索难的问题。我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刘学从诉讼范围、属地机构等方面论述了公益诉讼职能的拓展延伸。

我院徐猛检察长对市检察院以及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对罗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徐检指出,罗湖区人大代表履职与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联动协调机制不仅促进了我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通过案例实践为全市提供了范本。就如何实现此项机制的“新发展”,徐猛检察长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二是要发挥特区优势,从立法层面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定调查权;三是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紧密合作,解决线索来源难、专业知识匮乏等问题。

罗湖区法院李久祥院长以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分析为切入点,提出了公益诉讼主体失衡的现实问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今后工作中也将更加积极的支持公共利益保护,同时建议在不改变基本诉讼制度基础上,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相关条例保障公益诉讼的展开。

区人大常委会江可志副主任强调人大监督是公益保护的“千里眼”,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保护神”,这两种监督手段理念相同,目标一致,“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作用已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证明,希望这一机制能够不断完善,在今后为保障辖区群众公共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市检察院林雄副检察长对罗湖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公益诉讼工作表示衷心感谢。林检强调,人大代表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办理都有人大代表努力协助的身影,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大代表都是公益诉讼最重要的依靠力量。针对参会代表以及观察员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动力不足、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力刚性不足等问题,林检也当场做了初步回应。

会议最后,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熊国伟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熊主任指出,在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罗湖区检察院深刻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的指示精神,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积极探索,首创人大代表履职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率先搭建公益诉讼执法监督平台,办理了“毁林造墅”、深圳水库排洪河溢流污染、笔架山河安全隐患等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案件,做到边实践、边创新、边提升,案件数量及办案成效位列全市各区前茅,取得成绩受到辖区群众充分认可。下一步,区人大机关要结合法定职能增强监督威慑作用,更加有力的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同时要不断创新,完善机制,搭建平台,推动成立“环境监督保护联合会”、“食品监督安全保护联合会”、“药品安全监督保护联合会”、“公益诉讼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汇聚社会各方力量,真正构筑起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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