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涉网络购物犯罪3件3人,提起公诉4件4人,目前已有3件3人获得法院有罪判决,案件涉及罪名均为诈骗罪。
一、案件特点
一是低价诱惑。网络购物中,低价促销是商家惯用的经营手段,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但是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过多,此时则要提高警惕性,此时的低价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作案手段。我院办理的韩西宝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手机代工厂打工,向被害人谎称能提供低价名牌手机,被害人抵挡不住超低价格的诱惑,遂向犯罪嫌疑人约定购买十台手机,并支付了24700元货款,转账后随即被犯罪嫌疑人拉黑。
二是先行付款。目前网络购物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的一般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交付,在交易未完成时,货款是受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发现被骗或者出现货不对板时,可以通过客服申请退款,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微信作为社交平台得到广泛运用,商家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货物推广、销售的行为越发频繁,并催生了“微商”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微商”目前是没有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的,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货物照片、视频,之后消费者将货款直接转账给“微商”,此时货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失去控制权,“微商”轻而易举地就能对该货款实现非法占有。我院办理的涉网络购物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均是通过微信进行交易,例如我院办理的罗先文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上谎称销售玛瑙,要求必须先转账才能发货,被害人按照要求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得手后随即将被害人拉黑。
三是虚假广告。由于网络购物的交易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一般并没有实际生活中的接触,消费者对于商家的身份信息、商品的真伪、品质等各方面均一无所知,为了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商家大多通过各种照片、视频对商品进行广而告之,该种方式极易作假,因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只要发布虚假广告就能轻易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例如我院办理的房亭蓉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海外代购奢侈品的信息,附上大量的照片、视频,并花2万找了某网红在微博等平台进行广告,被害人何某从该网红的微博上看到犯罪嫌疑人房亭蓉的信息,遂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从海外代购名牌手表、皮包等奢侈品,拿到货物后被害人发现系假冒名牌商品,遂要求犯罪嫌疑人退钱,最终犯罪嫌疑人退钱60万,被害人遭受损失132万。
二、预防建议
一是加大打击网络购物犯罪的力度。公安、信息、工商金融等方面应通力合作,形成网络购物犯罪的打击合力。由于网络购物犯罪案发于网络系统,因此其侦查取证工作专业性较强,仅凭公安机关的一己之力难以完成,需要信息、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当下,网络购物的发展日益迅猛,随之增长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滋生,因此,亟需加大打击网络购物犯罪的力度,对于经查属实的网络购物犯罪的打击,不仅要通过人身自由的约束、财产的罚没,还要通过限制互联网店的准入,以净化网络购物行业。
二是将网络购物纳入市场监管体系。目前网络购物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网店注册登记制度,市场监管缺失,消费者对于网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实际经营地点等信息不知情,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救济无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大。因此,有必要将网络购物纳入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资格审查、市场监督、年度考核等内容,实现对网络交易的有效监管。
三是加大预防网络购物犯罪的宣传。网络购物在为人民群众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新型犯罪手法,因此有必要加大网络购物犯罪的宣传力度,定时通过舆论媒体发布新型网络购物犯罪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消费者网络购物时的警惕性,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支付方式,严格按照网购程序交易,同时保存好有关交易单据、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快速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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